混凝土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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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山东茂隆新材料 2020-11-16 3259


近年来,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数量剧增,引起业内关注。与此同时,建筑建材市场的资金情况普遍困难,市场还存在着无序竞争,相当一部分企业信誉较差等问题困扰着众多企业。在这种市场环境下,作为一个守法经营的混凝土企业,防范买卖合同风险显得至关重要。

  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签约之前必须对对方的经营状况、工商注册登记及年检情况、商业信誉情况作必要的调查,同时还要对对方的负责联系业务的人员、负责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员、负责收货的人员的身份情况、有无授权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草率签约。同时签合同时也要形式完备,最好是既要有签字,又要有盖章。

  [案例]最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一起钢材买卖纠纷案就是因为买卖双方是熟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事后买方拒不认账,造成卖方非常被动,起诉之后,一审败诉。

沥青麻丝是选有上等的麻丝,浸泡在有本公司的技术人员研发的一款具有防腐性沥青为主要材料的添加剂里面的一款产品。麻丝具有质地轻、强力大、防虫防霉、静电少、织物不易污染等特点。沥青是由不同分子量的碳氢化合物及其非金属衍生物组成的黑褐色复杂混合物,是高黏度有机液体的一种,呈液态,表面呈黑色,可溶于二硫化碳。沥青是一种防水防潮和防腐的有机胶凝材料。本产品主要用在伸缩缝、沉降缝等填缝材料。本产品施工非常方便,替代了原有的麻烦施工方法。我们一般是桶装的,只需要采购后,取出来就可以使用。

  买卖混凝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有很多情况下,出于各种特殊的原因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合同。在实践中,因不签订合同而造成损失的情况比较多。单建国指出,上述案例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作为企业不能一味的指责那家建筑公司丧失商业信誉,而要从自身找原因。假如当时签订了书面合同,并且合同中约定了工地负责收货的人,那么对方就没有办法钻空子。

  合同内容要全面、严谨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上这些条款都应当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在签约时必须具备这些条款,合同才完整。

  应当约定现场收货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号。这种情况客观上就需要我们对施工现场由谁负责签字验收的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要么在合同中明确负责签字验收的人员的名单,要么应当由买方单位向卖方出具授权书,在授权书中明确收货人员的名单,而且最好还要附上收货人员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变更收货人要及时出具变更手续。

  [案例]甲、乙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经济合同,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之间形成合同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甲方交付的定金即34万元。乙方在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聘请了律师代理诉讼,乙方的律师在开庭时提出,乙方只应当返还17万元而不应双倍返还34万元的答辩意见。其理由是:法律规定的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指的是“定金”,而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里面约定的却是“订金”。最后,乙方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只判决乙方返还甲方17万元。

  因此,提醒广大混凝土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对合同内容字斟句酌。

  履行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供货之前应当让对方提供一套图纸。在合同中约定按图纸结算的情况下,应当要求对方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既有这种必要,现行的合同文本里又有这样的要求。能够大致了解工程使用混凝土的部位、数量等基本情况。在发生纠纷时,有效地保护自己。

  妥善保管合同、供货单、要货通知单及其它结算手续的原件。供货单都是原始的供货凭证,对供货的时间、数量等都有一定的证明作用,所以,应当妥善保管供货单。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混凝土公司必须加强对业务员的法制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在经营中,处处依法办事,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做事原则。建材公司应当至少长期保存两份以上有对方签字的收货单,留作备用。

  [案例]某施工单位在债权人前来追款时,收取了债权人的发票之后,当时并未支付欠款。此后债权人再次催款时,该施工单位声称早已经全额支付了欠款。债权人无奈提起诉讼,施工单位在法庭上拿出那张发票进行抗辩,称这张发票完全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全额支付了欠款。因为发票本身就是在付款时,收款人开给付款人的凭证,所以,施工单位的这种辩解很有力,债权人败诉。

  收到货款再开发票。在混凝土公司催要货款时,有些施工单位以安排付款计划为由,在付款之前要求混凝土公司把开好数额、盖好财务章的发票交给施工单位,然后等施工单位的付款通知。这种结款的方式在很多行业都存在,它的风险非常大。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债权人当初不把那张发票交给对方,就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所以,根源还在于自己的法律意识不强。

  [案例]1993年7月,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截止到1994年底供货完毕,总计供货金额15万余元。供货后混凝土公司曾经多次催款,对方总以各种借口拖欠。因建筑公司长时间不付款,1998年混凝土公司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建筑公司否认在1994年底供货完毕后混凝土公司曾经多次找其追款的事实,并提出混凝土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混凝土公司的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判决驳回了混凝土公司的诉讼请求。混凝土公司的15万余元的货款因此白白损失。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将不予保护。提起诉讼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况下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同时诉讼时效还有中止、中断的情况。混凝土企业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起诉。在追款时要注意保存有关的文字资料,比如对方提出暂时不能付款,但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给付,就应当让对方出具签字盖章的还款计划或承诺书等文字资料。这样因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时就能有证据证明时效曾中断,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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